想说爱你不容易——同居也非法?

2022-10-01 01:08

“咚咚咚咚”,一阵急促的敲门声 突然传来,还伴有阵阵吆喝声,“我们是乡政府的,快开门!”此时,是春节前十天的晚上十点多了,气候寒冷,易老汉全已经上床睡觉了,易老汉觉得很纳闷,但还是爬起来开了门,四个乡政府的人员冲了进来,粗声问到“你大女儿呢?住哪个房间?”易老汉觉得奇怪,但还是迫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威力,将女儿的房间叫开了,的大女儿和她对象睡在一张床上,被乡政府工作人员抓个正中,见他们无法拿出结婚证,便厉声喝到“你们是在嫖娼卖淫!”“我们是未婚关系,咋就成嫖娼卖淫了?”“那就是非法同居!”,四个乡政府工作人员不由易老汉一家争辩,用绳索将他大女儿及未婚女婿捆了起来,押到乡政府关押去了,并告之易老汉,两人共罚款3000元,交罚款方可放人!第二天傍晚时分,易老汉七拼八凑了3000元交了罚款,才将女儿及对象领回家。

不要奇怪,上述今天看起来荒唐的一幕的确上演过,这是1995年发生在湖南农村的真实故事。,这个故事的结局我也可以告诉你,易老汉女儿被以非法同居的名义罚款后,在春节之后即1996年委托了我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是乡政府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乡政府毫无悬念败诉了,并迫于法律的压力退回了3000元罚款,但我们今天并不讨论如何打行政官司,而是要直面“非法同居”。

同居,一般是指自愿居住生活的,在今天看来,是一个伦理道德范畴的概念,法律不予干涉,当然,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者的同居因违反婚姻法除外。我们今天所讨论的仅指未婚男女的同居。既然法律不予干涉同居,那么,同居也就不存在非法之称谓了。但是,你可知道,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同居是作为非法行为对待处理的!你或许要说,以前叫非法同居我也知道,但你一定不曾注意到,非法同居这一称谓逻辑概念完全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到法院去起诉解除非法同居的历史虽然一去不复返了,但还是值得我们反思。 【】

法律的一个基本准则是有法可依,建国后至今,我国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叫非法同居,也没有哪一部法律禁止同居。“法不禁止即允许”,原本非法同居的称谓居然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那就问题来了,最高法院依法只是享有司法解释权,法律根本没有规定的,你依据什么来解释?你凭啥给同居冠以非法的名义呢?同居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然而,这种越权司法解释,导致同居“非法”了若干年!在这期间,众多痴男怨女仅仅只为了解除所谓的非法同居关系,还要闹到法院获得一纸判决确认!这种明显逻辑错误的荒唐做法在最高法院的违法越权司法解释下居然存在了很长时间!

最高法院的违法越权司法解释谁来纠正?法律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如何纠正?建国至今没有一起纠正案发生,所以也没有任何先例,但至少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备案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那全国人大常委会怎能视而不见,法律监督权哪里去了?

法制总是在进步,虽然有时缓慢,但终于还是来了。《婚姻法》在2001年修订后,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自2001年4月28日之后,称为解除同居关系,不再称同居为非法了。后最高法院再次发布司法解释规定,2004年4月1日之后,法院不再受理未婚男女的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了!据此,本属于道德伦理范畴的未婚男女同居关系,从去掉非法两个字,直到彻底不被司法干预,距今不过短短时间!

当年,你“非法”同居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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