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抑或是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减小事故造成的危害,就有必要提前进行细致的应急预案准备工作。我们应该怎么编制应急预案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为有效处置我镇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辖区内从事矿产资源(除煤矿外)开采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适用本专项预案。
(一)监管机构及主要工作职责
监管机构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监管,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报告员,形成镇、企业二级监管网络。镇安委会应按上级下达的监管任务以及实际情况按时完成监管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管报告。
(二)监管种类
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下开采矿石、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爆炸、坍塌等。
(三)监管方式
镇安委会对所辖区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跟踪监管;各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报告员负责所在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镇安委会办公室。
(四)监管结果处理和预报
镇安委会要对有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分析并对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及时上报预测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安委会应立即做出反应,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实施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安定。
(一)应急反应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安委会应立即上报镇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速报制度要求的内容和程序及时上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发生时,都应立即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灾情、灾害做出判断并及时上报应急指挥机构。
(二)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后,镇安委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组织;组织非煤矿山职工进行自救互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电力保障、后勤保障、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在应急过程中,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一)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受伤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镇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等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并立即启动我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一)组织机构
天门镇安委会成立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贸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经贸委办公室主任兼任。(指挥部电话: )。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工业的副镇长、经贸委主任、共同担任,成员由经贸委、财政所、社事委、派出所、卫生院、安监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2、职责分工
(1)镇安监所负责全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紧急联系,迅速组织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领导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镇派出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
(3)镇卫生院负责联系、安排区急救中心和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镇财审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5)镇工会、镇社事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6)镇供电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7)镇矿山救护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通讯联络
镇党委办公室: 镇政府办公室:
镇安委会办公室: 安监所办公室:8314059
镇卫生院
(二)资金和物资保障
镇政府设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需要。指挥部应指定有关单位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资金由镇财政解决。
(一)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禁违规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习。
(二)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镇安委会要督促有关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要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
(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镇安委会负责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和国家、省、市、县的要求及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存在的问题或出现的新的情况,及时做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经审定后报镇政府备案。
(二)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报。
(四)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的态势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五)本预案由镇安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中央、省在怀企业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怀化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及市安监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
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非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安监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市公安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提供国土资源监管信息。
市环保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协调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非煤矿山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电力、通讯网络应急保障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2.3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中央、省在怀企业,市属矿山企业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矿山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1监测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安监局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1]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程序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是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l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1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非煤矿山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IV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等四级。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国务院、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矿山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4信息发布
各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非煤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积极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6.1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6.2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事故发生地区公路水路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质、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3医疗卫生保障
非煤矿山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市卫生计生委要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医疗专业技术队伍,为紧急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6.4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重特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开采矿山的采区、井巷所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爆炸物品爆炸和爆破、火灾、尾矿库溃坝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据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风险评估
非煤矿山是指我市地下开采的铁矿、金矿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以及露天采石、采砂矿(场)。
主要危险是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滑坡以及爆破伤害等易造成人员伤亡的矿山事故。
1.6事故分级
矿山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矿山事故(Ⅳ级)、较大矿山事故(Ⅲ级)、重大矿山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4个级别:
(1)一般矿山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矿山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矿山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1市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青岛市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实施。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矿山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较大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矿山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矿山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矿山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建立矿山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协调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矿山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企业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协助企业控制有毒物质泄漏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定死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事故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衣、食、住的安排及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调拨,协调驻青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4)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相应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及后期有关医疗保险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指示,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和矿山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根据事故需要,调动矿山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和专家;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负责本预案管理的其他工作。
(7)市城乡建设委:按照职责做好抢险救灾有关工作。
(8)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提供事故矿山企业有关地质资料、审批材料等,参与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
(9)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并建立有关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
(10)市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雨情、水情等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等。
(11)市商务局:负责协助事故所在地政府提供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保障。
(12)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13)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监督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5)市地震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地震监测和预报工作,以及地震灾情损失评估工作等。
(16)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17)非煤矿山企业: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处置相关工作。
3.1监测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区(市)政府、重点行业企业等单位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根据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传播)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督促有关成员单位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
3.2预测
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矿山突发事件,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领域)突发事件防范、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1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矿山事故的危害性、紧张程度和影响范围,矿山事故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4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蓝色预警级别:
(1)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蓝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矿山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黄色预警级别:
(1)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黄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橙色预警级别:
(1)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橙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矿山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红色预警级别:
(1)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的红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特大矿山事故。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发布平台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部署。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下发预警通知,要求区(市)督促非煤矿山单位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区(市)安排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随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区(市)对非煤矿山单位的相关应对措施重点监督检查,通知非煤矿山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必要时,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指导。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1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矿山事故的责任主体。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110、119、市、区(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3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913580
6.1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接报的区(市)有关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由事发单位、所在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区(市)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根据区(市)政府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所在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根据区(市)政府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所在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上报省政府。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根据区(市)政府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上报省政府。
6.3指挥协调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事故容易引起社会敏感反应,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区(市)请求事项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事故属于容易引起社会敏感,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
(1)综合协调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管理,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现场抢险组:由总指挥指派的负责人(井下救援应由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东救援中心负责人)任组长,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及事故所在地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地下矿山事故救援以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东救援中心为主,市公安消防局、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配合。
主要职责:召开参与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灭火、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矿山的种类及事故危害,事故波及范围,向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专项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专项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透水、冒顶、片帮的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3)专家组:由市非煤矿山专家库部分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应急事故现场灾情的危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建议和措施,并对后期处置提出建议。
(4)监测组: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水利局、区(市)政府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针对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监测报告,及时报告指挥部及现场抢险组;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故周边环境情况,发现超标、异常,危及人员安全的立即报告现场抢险组;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价,确认危险物质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抢险组及专项指挥部;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应急结束后,在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5)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事故所在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安全保卫工作;确认死亡人员身份等。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所在地区(市)政府负责,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及区(市)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
(7)供电保障组:由青岛供电公司负责,根据需要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抢险期间事故发生单位区域的供电;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供电设备及人员明细,提出保证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
(8)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故所在地区(市)政府及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矿山事故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到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作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9)新闻发布和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安全监管局、事故所在地区(市)政府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撰写矿山事故新闻发布稿件并对外发布;负责新闻媒体人员对接;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10)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区(市)政府等部门相关领导为组员。按规定属国务院、省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主要职责: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事故发生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领导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6.5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区(市)政府按照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区(市)做好应急工作。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市有关部门接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向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照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事故抢救所需有关人员、设备、器材;研判事故形势,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进行疏散;救援力量不足时,申请联系驻青部队参与救援;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保护事故现场。
重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6.6扩大响应
如果矿山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矿山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可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逐步完善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矿山事故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响应结束
现场抢险处置结束,经组织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现场抢险组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有关人员予以监护。
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矿山事故发生后,区(市)政府、新闻发布和报道组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1善后处理
矿山事故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
矿山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上报。
9.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队伍调动程序如下:
第一时间救援队伍: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所在地区(市)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市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地下矿山事故救援以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东救援中心为主,市公安消防局、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协调实施。
9.2物资装备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市)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1)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市城乡建设委为主、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配合协调解决;
(3)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以市交通运输委为主协调解决;
(4)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解决;
(5)市公安消防局应根据矿山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
(6)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7)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发生单位、公安消防局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
(8)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9.3通信保障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市通信管理局协调通信公司负责通信和信息保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通信手段,保障通信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9.4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交通秩序维持,对应急车辆优先放行;市交通运输委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9.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9.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7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区(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10.1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矿山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矿山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矿山从业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对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20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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